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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法2
2008-07-15 14:43:33  作者:  来源:互联网  浏览次数:3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  •   第五章 餐饮具的卫生 第二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、消毒,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。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。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。 第二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,不得与清洗 ...

第五章  餐饮具的卫生

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、消毒,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。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。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,不得与清洗蔬菜、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。洗涤、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、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、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;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,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。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、保持洁净。
第六章  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
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,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,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。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,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,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。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,作出相应处理,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。
    第二十九条 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,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。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,货款分开,防止污染。
    第三十条  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,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。
    第三十一条  外卖食品的包装、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,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。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。
第七章  附    则
    第三十二条 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罚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《食品卫生法》的有关规定,予以处罚。
    第三十三条 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    餐饮业: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,向消费者提供食品(包括饮料)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。
    厨房:指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场所。
    凉菜:又称冷荤、冷菜,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,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。
    凉菜间: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。
    原料:指供进一步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。
    半成品: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,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原料。
    成品: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。
    冷藏: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,将食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,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~10℃之间。
    冷冻: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,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,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-20℃~-1℃之间。
    中心温度: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;中心温度可用中心温度计测量。
    第三十四条 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三十五条 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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